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前的书面告知义务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交易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
二、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四、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五、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六、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向其分支机构或加盟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书面告知: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禁止性行为要求。
书面告知应由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留存备查。未按规定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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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05:00:34